前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随着绿色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随着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申请人的范围有所扩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做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5、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它利益关系的;
(2)能够引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
(4)政府和行政机构。